佛山市鸿业小学学校章程
作者:发布于:2024-04-03 13:44
佛山市鸿业小学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高依法治教的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佛山市鸿业小学。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佛山市同华路21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贰佰肆拾肆点肆肆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佛山市禅城区教育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佛山市禅城区教育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佛山市禅城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实施小学义务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承担小学教育,培养“四有”人才奠定基础。 (一)办学理念:立德树人,一切立足于学生的终身发展。 (二)学校精神:践行“尊师、守纪、健美、进取”的校训;弘扬“严、勤、实、活”的校风;“团结、敬业、创新、进取”的教风和“勤学、会学、乐学、多思”的学风。 (三)办学目标:具有“立人”教育思想特色的,自主型、创新性、现代化的小学教育品牌。 (四)教育目标: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热爱社会主义,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和革命传统;具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社会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具有初步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科学和人文素养以及环境意识;具有适应终身学习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方法;具有健壮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养成健康的审美情趣和生活方式,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设置形式为党支部。 第十二条 加强学校党组织对学校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监督保障作用。把抓好党建工作作为办学治校的基本功,学校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组织建设,保障正确办校方向。 学校党组织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具体职责为: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本校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本校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本校工作,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职权。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校的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校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学校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学校落实本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学校党组织建立健全议事决策规则和制度机制,党组织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讨论决定本校重大问题,具体包括: (一)本校党的建设中重要事项; (二)事关本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 (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重要事项; (四)人才工作和教师队伍建设重要事项; (五)学校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需要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组建党建办公室(与校长室合并办公)专门负责党务工作,经费保障由办公经费提供。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的权责范围: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并举行培训和管理;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核准本单位工作报告、年度报告; (五)对本单位的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 (六)监督、指导本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七)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八)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九)行使法律法规明确的举办本单位其他权责。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中共佛山市鸿业小学党支部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组成人员及议事规则: 一 、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章程起草和修订;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 组成人员: 本单位党支部委员会成员由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组成。 三、议事规则: (一)总则 1.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等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则。 2.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我校党的建设工作,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贯彻落实深化基础教育改革政策措施,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保证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我校得到贯彻落实。 3.坚持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组织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团结带领学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4.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支部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二)议事决策范围 1.学校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2)加强党的政治建设,贯彻执行党内法规制度的重大举措; (3)落实党员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4)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重要事项; (5)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6)思政课程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7)意识形态、民族宗教等工作的重要事项; (8)学校党内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9)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重要事项; (10)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学生社团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退休教职工等工作的重要事项。 2.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学科建设、教学管理、学生培养和重要工作计划、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 (2)学校内部组织机构、人员岗位的设置与调整; (3)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大额度支出和预算追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4)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 (5)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大型教学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大额度基建修缮等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6)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平台和团队建设,有关项目、经费管理和成果转化、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7)学校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8)学校科组教研管理的章程制定,组成人员和负责人推选,以及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9)校级及校级以上评优评先和重要表彰奖励事项; (10)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3.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学校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2)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和学校管理的其他干部的选拔任用事项; (3)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推选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4)配合上级党组织做好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 (5)党支部书记、党务工作人员、共青团干部、少先队辅导员和班主任配备、管理等重要事项。 4.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校人才工作规划,人才培养和人才激励保障等相关措施; (2)教师等各类人才教育管理、联系服务和人才政治引领、政治吸纳的重要措施; (3)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教师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政治把关等重要事项; (4)教师等人才的使用(包括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人事调动、交流支教、岗位晋升等)和职称评审、年度考核、奖惩等相关工作;教职工薪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和其他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5.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教风学风、师德师风、学生德育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事项。 6.需要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1.党支部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重要情况经党支部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支部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支部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2.党支部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支部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支部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 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党支部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支部书记请假。不是党支部班子成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列席党支部会议,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员工代表列席。根据需要,党支部书记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3.党支部会议议题由党支部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支部班子其他成员或校长办公会议提出建议、经党支部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对重要议题,党支部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支部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4.党支部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部门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 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党支部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意见建议;涉及教职工职称评聘、职务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应当征求党支部意见。涉及干部工作议题,应当充分听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5.党支部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应当提前提交办公室,办公室应当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6.党支部会议议题由党支部班子成员或分管校领导汇报,相关部门也可以参加汇报。党支部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支部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 7.党支部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支部书记最后表态。 8.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 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支部班子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班党支部子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9.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支部会议决策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或者党支部班子其他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支部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10.党支部会议议题审议时应当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11.党支部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部门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12.党支部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的,以及与本人有直接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13.党支部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根据工作需要,应当及时向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通报。适合公开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1.党支部会议决定的事项,具体由校长依法依规负责组织实施,校长应把执行情况及时向党支部书记汇报。明确由相关部门负责的,由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 2.党支部会议决定的事项,学校相关部门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究;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支部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3.学校党支部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五)附则 1.学校办公室负责党支部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归档会议材料等。 2.本规则由学校党支部制定并负责解释,按管理权限报禅城区教育局审查和备案同意后实施,具体工作由学校办公室承担。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一)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由举办单位任免; (二)本单位行政负责人职务为校长; (三)本单位行政负责人职权为: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支部有关决议或决定,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按照《关于印发<禅城区教育局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规定,本单位结合实际工作需要, 设置5个处室,分别为:党建办公室、校长室、教导室、德育室。(党建办公室、校长室合署办公)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教职工 本校的教职工,可以按学校规定使用本校的公共资源履行岗位职责;享有公平发展的权利和获得奖励、荣誉的权利;享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对学校管理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依照法律和学校的制度,享有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权利;其他法律规定、本校规章制度规定的权利。 (二)学生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公平获得受教育的机会和各种奖励、荣誉的权利;修完规定的学业,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有权取得学业证书;学校完善学生资助体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学校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安全,积极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其他法律法规、本校规章制度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教职工 教职工应当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教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爱国守法,传播优秀中华文化,潜心教书育人,维护学校名誉;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规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积极奉献。努力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 (二)学生 学生应当拥护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尊敬师长,热爱科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学生行为规范;按时完成规定的作业,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教职工 建立科学、公正、系统的教职工评价系统,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能力态度、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奖惩等的依据。学校在对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的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二)学生 学校每学年对品学兼优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严重者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方法: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业务主管部门的命令、要求、工作安排,落实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完成教育教学管理任务。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 (二)按照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教育教学管理活动。 (三)依法科学管理学校资产,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四)做好学校教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做好学校品德教育、学科教学、体育卫生教育、艺术教育和国防教育工作;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财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管理目标为:建立健全财务内控制度。全面规范财务管理,合理编制年度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年度财务状况。加强经济核算把关,努力节约支出,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各项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确保本单位财务的健康运行。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的范围,应当与宗旨和业务相关,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离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党务信息:党组织设立、发展党员、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以及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二)政务信息、年度报告(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等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三)法人登记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业务活动所需要求的资质等; (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知晓或参与的重大信息以及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一)转制为行政机构的; (二)转制为国有企业的; (三)因合并、分立解散的; (四)被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因本单位发展和管理需要对章程进行修改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4年3月22日。经中共佛山市鸿业小学支部委员会表决通过,并经举办单位核准后公布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佛山市鸿业小学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事业单位印章 举办单位印章 2024年 3 月 22 日 2024年3 月 22 日